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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網賺百萬店家不傳之密

   電子商店資本額規模主要以未滿100萬元為主,比例為13.4%,其次是100萬元~未滿300萬元,占12.8%,再次為500萬元~未滿1000萬元,占9.2%。電子商店員工總人數模主要10人以下為主,比例為68.2%。其中又以3人以下30.4%的比例最高,其次是4-5人,21.7%,再次為6-10人,占16.1%。負責電子商電業務之員工人數則也是以10人以下為最高,比例達97.3%,其中3人以下比例高達76.5%, 顯見我國電子商店屬於中小企業規模。 
電子商店經營內容與型態 
電子商店成立時間以5年以上比例最高,占24.5%,其次為未滿1年,占18.4%, 再次為2年~未滿3年,占19.2%。電子商店架設方式以到入口網站開店的比例最高,包括PChome商店街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Yahoo!奇摩超級商城及購物中心。不過,自行架站比例也不低,有41.4%電子商店具備自行架設的平台。 電子商店經營型態主要以純電子商店為最高,其比例為41.1%,其次為由原有的實體商店增設的電子商店,占35.4%,再次為兩者同時設立的電子商店,占17.3%。同時,虛擬電子商店增設實體商店的方式主要為經營直營/加盟,占78.9%,其次是與實體商店策略聯盟,占21.1%。此外,在尚未增設實體商店的純電子商店中,28.8%的業者表示未來有意願開設實體商店,且多在2010~2011 年間會設立。 電子商店營業額主要以未滿30萬元為主,占33.8%,再次為100萬元~未滿300 萬元,占22.4%。至於海外營收,電子商店目前從海外獲得營收的比例仍低,有76.2%未透過海外管道取得收入。營業額主要以未滿10萬元為主,占12.8%,顯示目前我國電子商店營收來源仍以國內為主。 
若探討電子商店全年度營業額的成長狀況,電子商店業者預計2009年營業額成長幅度相較於2008年,持平與衰退的比例都稍微增高。電子商店目前經營狀態仍以實際產品服務銷售模式所占比例最高(89.3%),其次為平台中介(26.5%), 再次為虛擬服務銷售模式,23.8%。 目前有19%電子商店已經進行網路跨國銷售,9.8%預計在2009年底前展開, 16.4%預計2010年底前展開,不過也有54.%的電子商店表示沒有跨國銷售計畫。有拓展至國外市場的電子商店,主要的目標市場為中國大陸,比例38.6%,其次為亞洲地區(除中國大陸及日本),占21.6%,再次為北美地區,占21.6%對於經營跨國銷售的電子商店來說,缺乏金流帳款的交易機制是其最大經營障礙,佔61.2%,其次是缺乏物流管理及配送機制,佔57.2%,再次為不瞭解海外市場使用者需求,50.7%。其中,最需要政府協助之處在於金流、法令及物流機制。 
電子商店整體市場顧客與營收狀況 
由電子商店獲利情況發現,目前國內電子商店經營狀況不算太好,有50.3% 
表示未達全年損益平衡,達到全年損益平衡的為22.3%,真正已經獲利的電子商
店比例則為27.4%。已達全年損益平衡業者多數預計在2年內可獲利,其中以1年~ 
未滿2年居多,佔42.7%。未獲利的電子商店預計達到全年損益平衡的時間則多在
3年以上,佔41.4%。 
電子商店顧客下單/付款 
電子商店顧客使用的下單方式以線上輸入下單比例最高,占82.1%,其次為電話下單,占9.2%,再次為E-mail下單,占4.8%。顧客使用的付款方式以信用卡線上刷卡下單比例最高,占38.1%,其次為實體ATM轉帳,占21.4%,再次為貨到付款,占11.9%。 
電子商店進貨/出貨 
電子商店進貨方式以供應商買斷囤貨(28.9%)、自行生產(28.6%)、以及一
訂單量向供應商進貨(22%)等三大方式為主。目前國內電子商店約有93.5%必
須實際出貨,而在實際出貨的店家中,都有自行出貨的方式,另外則以自行取貨
居多,佔47.6%,再次為委託供應商出貨,占32%。自行出貨方式則以貨運/宅
配/快遞公司比例最高,占91.1%,其次為郵局,占74.7%,再次為公司專人送貨, 
占32.4%。 
電子商店行銷 
目前有30.%的國內電子商店業者只透過網路進行銷售,其餘7成多透過其它管道協助商品販售。其中有48.8%的業者在實體商店販賣,28.9%為經銷商販售,20.5%經由人員直銷。另外,各有7.1%透過電視購物及郵購型錄。可見為了提高營收,業者多會以多元管道進行銷售。目前國內電子商店最主要的宣傳方式為關鍵字廣告,佔42.6%,其次是電子郵件行銷,佔42%,再次為線上廣告,佔41.4%。顯示業者多以網路平台做為宣傳管道。 
電子商店經營面臨的問題與對政府的期望 
已採用信賴標章的業者業持續增加,但仍未過半,佔42.6%。其中以SOSA核發的『優良電子商店』(占40.3%)以及『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占34%)這兩種信賴標章為最多。目前國內已採用交易安全付款機制的業者業持續增加,比例達83%。其以固定式密碼為最多,佔32.1%,其次為圖形驗證碼,佔18.8%,再次為單一登入,佔13.1%。 雖然多數電子商店業者同意2008年國內整體網路購物環境較2007年更為健全完備,但多數也認為整體產業環境經營更加激烈,有59.5%的業者表示非常同意。在未來光明但激烈的產業環境,業者仍面臨許多問題。其中以「比價行為造成競爭激烈」比例最高,佔30.1%,其次是「投資報酬率低」,佔20.5%,再次為「類似商品多造成削價競爭」,佔10.5%。需要政府協助的主要為「提供相關經營管理建議與輔導」、「提供相關產業情報」及「制訂相關法令」。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

 經濟部將4月訂為「電子商務(簡稱EC)月」,舉辦「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即日起至本月20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揭幕。

行 政院長吳敦義參觀華文網路資料。(陳宛君攝影) 這項媒合會參與者包括台灣的PChome(網路家庭)、Fashion Guide(風尚科技)、藍新科技、紅陽科技、網勁科技、安翌全球網路、飛虎樂購、晉証國際等,以及大陸的艾瑞諮詢集團、淘寶網上知名的網拍企業「台灣吃 透透」、鴻海集團的飛虎樂購、億邦動力等,分享EC平台營運經驗,協助台灣業者了解大陸EC市場發展趨勢;同時現場規劃展示攤位,展示台灣接受該計畫輔導 成功的案例,提供網路行銷顧問諮詢,並邀及兩岸成功平台業者出席,提供台灣EC業者與大陸業者現場媒合機會。

開幕式上經濟部部長施顏祥致詞表示,世界經濟重心往亞洲移動,往新興國家發展。台灣有好的MIT商品,透過生產製造與服務行銷雙軌並進,如何透過虛擬、實體銷售到大陸地區?讓兩岸互蒙其利,為該場研討會的主題。

經 建會主副委單驥指出,台灣服務業從業人數610多萬人,占總從業人口58%,相較歐美服務業人口占總從業人口75%,台灣尚有成長空間。EC的三支腳為金 流、物流、安全,經濟部推動「華文電子商務暨交易安全行動計畫」,以推動台灣成為安心、細緻、熱絡的全球華文電子商務營運中心為願景,希望在2015年將 台灣的EC營業額提升至新台幣1兆元、增加8.2萬人就業機會。



兩 岸電子商務企業共同參加"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陳宛君攝影) 行政院委員朱敬一則提到,2010年台灣B2C和C2C市場規模合計達 4,619億元;網路安全必須重視,去年有兩成是網路詐騙行政院成立台灣電子商務資安通報服務中心(EC-CERT),今年5月將成立「電子商務信賴安 全聯盟」,為安全服務之供需雙方建立交流平台。

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台灣EC每年20%的成長,比2011年預測經濟成長率百分之4點多 還高;台灣ICT產業有15個產品是世界第一,根據WEF發布「2010-2011全球資訊科技報告」,針對 ICT對國家發展進程及競爭力的衝擊進行評估,台灣在130個經濟體的NRI排名第6。

Pchome董事長詹宏志表示,中國80、90年代到最近30年間投入勞力、土地到世界,成為「世界工廠」,其中台商及台灣的資訊業、製造業的管理行銷經驗功不可沒。台灣過去15年的EC部門是本國接下來30年的獲利基礎,可協助大陸轉型為「世界市場」。

飛虎樂購董事長杜家濱說,雖然大陸的市場大,對於EC來說有三件事是最重要的,無遠弗視、虛擬現實、如虎添翼。大陸好的商品都是來自台灣及台灣的公司。
代表傳統企業與會的達芙妮總經理王玉鳳指出,企業在大陸開展EC產業前需要思考進入的時間點是否合適?俗諺「早起的鳥兒有蟲吃」,相對的早起的蟲兒被鳥吃,大陸現在的EC產業正是腥風血雨,若貴公司是個嬰兒,在刀光劍影之下,可能一出去就被砍成肉醬。

獨資在大陸創業的台灣吃透透總經理楊竣雄提醒,明基電通董事長李坤耀說過的一句話讓他受用無窮「所謂全球化就是本土化」—雖然台灣吃透透的官網用語、產品圖是台灣味,但管理技巧、客戶對談、客服等必須大陸化,在大陸「不要拿台灣臉來做生意」

行政院經建會統整台灣十大重點服務業,包括:華文EC、美食國際化、國際醫療、國際物流、會產產業、WiMAX等產業,計畫以 「一月一主題」的方式,邀請產、官、學界共同參與,以期提高台灣服務業出口競爭力,帶動民間投資4,000億元,新增18萬個就業機會。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魚群出現,工具準備好了嗎?

陸客自由行 端午連假上路

  
日期:2011/04/14   來源:旺e報

據透露,台旅會與海旅會已在香港完成為期兩天的協商,陸客自由行將在端午連假(6月6日)落實。
另外,金馬自由行的時間會比本島自由行早一點,條件限制也會較寬鬆。
據表示,目前雙方都有共識在配合端午節連續假期讓陸客來台自由行,活絡台灣觀光產業。
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昨天表示,大陸旅客來台自由行會在上半年開始啟動,海旅會和台旅會也在磋商,「我了解的情況,磋商在不斷地取得進展」。
楊毅表示,時間點上不必再揣測,小兩會正在談,什麼時候把相關議題都談好了就會公佈時間,「我們還是爭取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啟動」。知情人士透露,大陸旅客來台自由行的保證制度,可能以不收保證金,改以擔保人的方式取代,而擔保人資格仍在討論中。
對於陸客自由行,台灣原本持「金馬先行」的原則,但傳出大陸並沒有規劃這個選項,據透露,目前大陸又轉而表態,有意願繼續就金馬先行的議題溝通。
在開放城市與人數部分,初期開放500名陸客,試點城市除原先北京與上海外,陸方爭取能加入廈門,但我方還在評估。陸客停留上限時間為15天。據指出,「兩邊歧見越來越小,只要一完成確認,就會透過大兩會換文生效。」
在保證金部分,將用保證人的方式來取代保證金,也就是來台自由行的陸客必須在台灣與大陸當地,都找到一個保證人,萬一旅客發生滯留不歸的問題,兩位保證人就要負責,細節的部分雙方還在討論,但滯留旅客逾時出境所有費用,都要由這兩位負責人來繳納。
在小三通部分,在大三通後,到金馬的人數越來越少,當地業者連年虧損,原本希望能透過自由行先行的方式,為當地經濟獲注入一股活水。但陸方一開始並不同意我方的提議,他們認為,自由行開放是由「團進團出」調整為「自由行」,這是一個整體性的政策問題,並不需將本島與金馬做劃分。
但在雙方溝通後,陸方已接納我方意見,金馬會比本島開放的時間提前,屆時陸客到金馬的自由行,包括人數限制、擔保方式,也會比台灣本島來得寬鬆。
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也表示,清明節過後,陸客來台逐漸增溫,至五一小長假將再增加,目前平均一天來台人數已達五千五百人,如果開放陸客自由行,預估今年陸客來台觀光人數將再創歷史新高,保守估計會突破二百萬人次。
何榮村表示,台灣自2008年7月開放陸客觀光,已有215萬5700多人次來台,其中偷跑陸客約65人,抓回35人,僅30人未尋獲,偷跑比率低於萬分之三。
何榮村表示,日本在三一一發生震災後,不僅日客來台變少,陸客來台人數也不多,。清明節一過,陸客來台就開始增加,四月十二日來台人數高達六千七百多人。
他說,陸客來台觀光,已從去年的每天三千人上限,調高為今年的四千人上限,去年陸客為一百廿萬人次,今年預估突破兩百萬人次。
何榮村說,去年第一類大陸觀光客(直接從大陸來台)成長百分之九十八以上,還未包括第三類大陸觀光客(旅居在國外、留學或持有綠卡而到台灣)人數、商務及專業人士,今年若再加上第三類大陸人士、商務及專業人士,至少可達二百五十萬人次。
移民署目前每天收件八千至一萬件,去年光簽證費用,移民署就收入十八億,今年將再增加,移民署規畫今年七月一日前推動「電子簽」,取消紙本發證。

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魚群出現,你選對了工具嗎?

      經濟部商業司研究調查,2010年台灣在電子商務交易上繳出了漂亮的成績單,B2C和C2C市場規模合計高達4,619億元。為推動台灣成為全球華文電子 商務營運中心,配合經建會「一月一主題」系列活動,經濟部將於4月19~20日舉辦「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邀請多位台灣及大陸重量級電子商務業 者參與,現場並提供兩岸業者媒合機會。

   為啟動台灣服務業利基,行政院經建會統整台灣十大重點服務業,包括:華文電子商務、美食國際化、國際醫療、國際物流、會產產業、WiMAX等產業,計畫 以「一月一主題」的方式,邀請產、官、學界共同參與,預期將可提高台灣服務業出口競爭力,帶動民間投資4,000億元,新增逾18萬個就業機會。經濟部打 頭陣,將四月訂為「電子商務月」,推出「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系列活動。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華文網路商機研討會暨媒合會」將於4月19~20日兩天於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行,邀請兩岸重量級業者,包括台灣的PChome 網路家庭、Fashion Guide風尚科技、藍新科技、紅陽科技、網勁科技、安翌全球網路、飛虎樂購、晉証國際等,以及大陸的艾瑞諮詢集團、淘寶網上知名的網拍企業「台灣吃透 透」、鴻海集團的飛虎樂購、億邦動力等,就電子商務平台營運經驗做分享,協助台灣業者了解大陸電子商務市場發展趨勢;同時現場規劃展示攤位,展示台灣接受 「華文電子商務計畫」輔導成功的案例,提供網路行銷顧問諮詢,並邀請兩岸知名平台業者出席,提供台灣電子商務業者與大陸業者現場媒合機會。

 
經 濟部商業司指出,傳統零售業加上電子商務的整合發展,是目前商業獲利的必經之路!傳統的零售業有多年的實體經營,所建立的誠信、商品品質及優良服務,如果 結合電子商務的特性,將長久以來傳統的供給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的消費型態,相對增加獲利空間,這種虛實整合的結合與交流,必定可以衍生無限商機。

   根據iResearch 調查估計,2010年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已達4,755億元人民幣,2012年將達9,940億元人民幣,成長率為80.8%,上網人口達4.57 億人,網購人數則已超過1.4億人。面對如此龐大的中國大陸市場,雖然商機誘人,但受限於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必須處理的商品進出口、通關、檢驗檢疫、大陸內 地物流、金流、商流、通路等各種實務經營問題,使得台灣業者進入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市場充滿了許多障礙與挑戰。

   行政院去年核定「華文電子商務行動計畫」,以推動台灣成為安心、細緻、熱絡的全球華文電子商務營運中心為願景,希望在2015年將台灣的電子商務營業額 提升至新台幣1兆元、增加8.2萬人就業機會、並催生8家年營業額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電子商務平台業者。看準大陸地區的龐大華文電子商務市場潛能以及發 展契機,這項計畫初期將以中國大陸為先行市場,協助台灣業者掌握領先全球華文市場的優勢和創新能力,建立電子商務國際接軌之基礎環境。


新聞發言人:李鎂副司長     電話:02-2321-2200分機:323
聯絡人:陳科長威達         電話:02-2321-2200分機:751

網銷有效!

                    網銷如何申辦營業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一)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      負責人(個人)印章。
(三)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四)      居住地證明[1](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五)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一)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二)      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三)      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2]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3]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4]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5]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銷售貨物者)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1]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2] 現行行業代號:481112為電視、網路購物建議修正行業代號時,將「網路購物」另行配賦一個專用的行業代號並更名為「網路交易」;另於BGM105W132W新增「網路銷售」註記欄。
[3]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20其他重要備忘事項」欄中註記。
[4]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電子信箱」欄中註記。。
[5] BGM105之房屋稅稅籍編號以「#」註記。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網購、有效!網賺、有效!創業(3000元)、有效!兼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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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                                                         一、 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以美國為例,除聯邦政府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課稅外,同時已有18個州對網路交易課徵銷售稅,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亦為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 財政部公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性?
答:財政部於9455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內容均係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之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之不公平現象,是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答: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不是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答:按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係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非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標準者,請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但是財政部並未規定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八、 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答:
(一)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二)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三)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四)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五)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九、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答: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十、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一、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答: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二、 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況且,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十三、 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之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加值稅?
答: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為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ebay)代扣稅款,因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二)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絕大多數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四、 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答:
(一)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因此,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後段規定,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二)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五、 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答: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看完變專家,不在分不清楚

1.申請/簽約:
申請人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收單銀行特約商店簽約,請特約商店代處理信用卡交易。
2.發卡:
發卡銀行審核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後,核發一定信用額度之信用卡予申請人。
3.消費:
申請人於收到卡片後,於簽名欄簽名,並辦理開卡手續後,便可持卡至特約商店消費。
4. 交易授權:
特約商店於收到卡片後,將卡片在刷卡機上刷卡,連線取得授權碼,並將簽帳單印出,交予持卡人簽名確認。
5. 確認交易及金額:
持卡人檢視所消費的金額與簽帳單之金額相同後,於簽名欄上簽上與信用卡上相同之簽名後,將商品、信用卡、發票及簽帳單存根聯一併收下。
6. 請款:
商店於收單銀行規定之時日內,將客戶簽帳之電子檔及相關單據送收單銀行請款。
7.付款:
收單銀行收到特約商店之請款單據,審核無誤後扣除手續費,將款項先行代墊予特約商店。
8.清算:
收單銀行於墊付特約商店請款後,即與發卡銀行申請所代墊之金額。
9.帳單:
發卡銀行付予收單銀行款項後,於信用卡規定之結帳日後,將持卡人應付款項列出帳單明細,將帳單明細寄給持卡人。
10.付款:
持卡人收到帳單後,應於當月最後繳款日前,全額或部份清償所須付之帳款。(資料來源-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