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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網銷如何申辦營業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一)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 負責人(個人)印章。

(三)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四) 居住地證明[1](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五)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一)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二) 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三) 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2]。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3]。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4]。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5]。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銷售貨物者)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1]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2] 現行行業代號:481112為電視、網路購物,建議修正行業代號時,將「網路購物」另行配賦一個專用的行業代號並更名為「網路交易」;另於BGM105W、132W新增「網路銷售」註記欄。

[3]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20其他重要備忘事項」欄中註記。

[4]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電子信箱」欄中註記。。

[5] BGM105之房屋稅稅籍編號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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