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卡卡分不清楚
信用卡(Credit Card) 是一種消費支付工具,也是目前僅次於現金、最普遍受歡迎的塑膠貨幣。「信用卡」由金融機構所發行,發卡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個人信用記錄核發消費信用額度,因此也代表個人的信用憑證。使用信用卡之好處如下:
1.不必攜帶大量現金,避免出門攜帶大量現金的風險。
2.擁有『先消費、後付款』的好處。
3.可利用其「循環信用」功能,延後部份款項之支付,彈性理財。
4.對個人信用及身份之肯定。
5.全球普遍通行之支付工具:目前全球已有超過 200 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1300 萬以上的特約商店接受信用卡。
6.在全球各地也有 16 萬台以上的提款機可接受信用卡提領現金。
7.理財工具:使用信用卡,可在每月的對帳單中得知個人的消費記錄,而且每一筆刷卡消費都有簽帳單可以留存對帳,收支清楚明瞭。
普通卡(Classic Card)
一般來說,普通卡只要年收入22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年費較低,但信用額度亦較低,會員權利亦較少。適合一般社會新鮮人、年收入不高者或學生。
金卡 (Preferred Card/ Gold Card)
金 卡和普通卡(Classic Card)的主要差別在申請資格上的限制及信用額度之高低。金卡需年收入40萬元以上方可申請,銀行所授與金卡的信用額度也會較普通卡高。金卡年費通常也 為普通卡之二倍,但可享有較多之會員權益,如海外緊急救援、高額旅遊險、免費道路救援等等,以提供持卡人更尊貴的服務。適合年收入較高、消費力強、常旅行 者。
白金卡 (Platinum Card)
目前屬發卡組織所推出之頂級信用卡。除收取高額之年費外,會針對經常出國旅遊的高階人士提供更週到之附加服務,如免費使用機場貴賓室、免費汽車拖吊、高額意外險、高爾夫球會員卡優惠等。適合社會之頂極人士,如企業經理人、高階主管等。
商務卡、公司卡 (Corporate Card)
專為公務使用而設計的信用卡,是由公司向銀行提出申請,以提供員工出外洽公時刷卡花費之用。員工使用公司卡簽帳後,帳單由公司直接繳付,可節省傳統員工報帳及請款之手續。
附卡 (Supplementary Card)
信 用卡主卡之持卡人可為親友申請附卡。附卡和主卡共用一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帳款會出現在同一張對帳單上。主卡及附卡之權利義務基本上是相同的,但如主卡一 掛失,附卡將不能使用,附卡掛失則不會影響主卡。通常附卡規定申請人須為15歲以上,且為正卡持卡人之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學生卡 (Student Card)
由於學生還沒有經濟自主權,因此銀行會給予較低的額度。但對於二十歲以上的學生申請人,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形通知持卡人的父母,請他們特別注意持卡人的使用情形。發卡機構對於學生核發的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有固定收入的學生也可另行準備收入證明,以向銀行申請較高的信用額度。學生可先利用學生卡,建立與銀行往來之良好信用,未來出社會後即可提高信用額度,成為一般卡的持卡人。
簽帳卡 (Charge Card)
簽 帳卡一般被認定比信用卡更具身份表徵,擁有極高消費能力,其發卡之審核標準亦較嚴格,如大來卡、美國運通卡。而簽帳卡並非信用卡,其與信用卡最大之差別在 於限制消費者的還款方式。在額度方面,簽帳卡在消費限額上頗有彈性,持卡人鮮有刷爆之現象,是常刷卡大筆金額之持卡人的最佳工具。其入會費及年費通常也比 信用卡高出許多。在付款方式方面,簽帳卡必須於繳款期限內,全數繳清,不能像信用卡般,使用循環信用來延後部份款項之付款。
認同卡 (Affinity Card)
認同卡是發卡銀行和非營利事業機構、宗教團體或慈善機關所聯合發行的信用卡。認同卡之功能基本上和信用卡是一樣的,但通常銀行會將持卡人消費金額之特定比例回饋給此非營利機構,如宗教認同卡、學校認同卡、職棒認同卡等等。
聯名卡 (Co-Branded Card) 聯名卡是發卡銀行和一般企業或營利事業合作聯合發行之信用卡,其功能和信用卡一樣,但較具商業導向,比一般信用卡多了企業所賦予的各項功能或特殊優惠,以回饋持卡人。如航空公司聯名卡、百貨公司聯名卡、汽車公司聯名卡等。
網銷如何申辦營業登記?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一)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 負責人(個人)印章。
(三)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四) 居住地證明[1](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五)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一)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二) 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三) 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2]。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3]。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4]。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5]。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銷售貨物者)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1]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2] 現行行業代號:481112為電視、網路購物,建議修正行業代號時,將「網路購物」另行配賦一個專用的行業代號並更名為「網路交易」;另於BGM105W、132W新增「網路銷售」註記欄。
[3]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20其他重要備忘事項」欄中註記。
[4] 修改申請書,於「營業項目」欄下方空白處增列本欄;稅籍檔則於BGM121W之「電子信箱」欄中註記。。
[5] BGM105之房屋稅稅籍編號以「#」註記。